国家税务总局:部分职工福利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金智新闻|2012-09-14| 次阅读

国税总局称系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包括降温费、交通补贴、探亲假路费等等

    新快报讯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近日就近期社会关心的纳税咨询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针对职工福利费支出是否免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纳税服务司介绍,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纳税服务司还介绍了针对企业吸纳下岗再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中国经济网)

    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降温费、困难补贴、救济费、食堂经费补贴、交通补贴等;3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4其他确实是属于企业全体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且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费用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