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修订《劳动合同条例》 职工索要高温费将有法可依

金智新闻|2012-09-16| 次阅读

记者昨天获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草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向高温作业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被正式纳入《条例(修订草案)》。

  长期以来,高温费规定只是地方政府的一个指导性文件,没有法律效力,有的企业不按规定办事。每到夏季,关于高温费的投诉咨询都是各地劳动监察部门的热点。

  《条例(修订草案)》通过立法,明确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或者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国家规定标准以下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

  同时,《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要求,对相同或者相近岗位上的劳动者执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

  为规范劳动派遣行为,《条例(修订草案)》用了6个条文予以特别规定。包括: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30%,最高不得超过50%;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双方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其约定。用工单位在开展集体协商时,应当听取被派遣劳动者的意见,被派遣劳动者也可以与用工单位就工资、奖金、加班费等问题与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派遣企业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

  《条例(修订草案)》首次对学生实习进行了规范:在劳动条件和环境上,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用人单位在接纳全日制在校生实习时,应当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的劳动,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即相当于“很重”强度的体力劳动。用人单位要对定岗实习学生进行劳动安全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及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在劳动时间上,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总时间超过12个月的定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每日定岗实习超过8小时;在劳动报酬上,企业向实习学生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学生的劳动报酬。

  另外,《条例(修订草案)》明确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非全日制用工不享受带薪休假、加班加点、医疗期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