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 促进职场中男女平等——专访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

金智新闻|2012-09-16| 次阅读

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5月7日新华社授权全文发布《特别规定》。《中国妇女报》记者第一时间专访了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

记者:对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您如何评价?

蒋月娥:《特别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加强了对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规定了用人单位反对性骚扰的责任,强化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对于完善妇女劳动权益保障法律体系、促进职场中的男女平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请您详细阐释一下,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与促进职场中的男女平等二者之间的关系?

蒋月娥: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是男女平等的必然要求。劳动保护是所有劳动者都会面临的健康和安全方面的需求。但是,女性在劳动的同时还承担着生育和抚育婴儿的天职,这些生理特点使得女性在生理的特殊时期会遇到特殊的困难。给予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既是体现公平的需要,也必将有力地推进女职工实现劳动权利,促进就业平等。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明确指出,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除和限制构成歧视,但为保护母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除外。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就是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体力状况,特别是针对“三期”的特殊情况,对女职工从事劳动给予特别保护的制度。《特别规定》第一条即开宗明义地指出,“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说到底这是基于保护母性的目的而采取的特别措施,是实质平等的具体体现。

记者:社会上有一种观点认为,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可能会使用人单位不愿招录女性,您怎么看?

蒋月娥:女性的生理特点尤其是其承担的实现人类自身再生产的伟大使命,客观上给女性就业带来很大障碍。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就因为担心女职工日后怀孕、生育会给单位带来“麻烦”,而不愿意招录女性特别是年轻女性。

人们常说,孩子是民族的未来,是社会的希望。生育却一直以来被视为父母的个人行为,甚至很大程度上被认为是女人自己的事情。这不仅抹杀了生育的社会意义,而且损害了女性群体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在一个文明、法治的现代社会,女性劳动者特别是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的女性劳动者,不但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和鼓励,而且应得到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修改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最终目标就是为了减少妇女的就业障碍,为妇女提供公平、平等的就业机会。

从《特别规定》的正文内容来看,绝大部分条款是针对女职工的“三期”保护,即与生育相关的特殊保护。例如重申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其工资、辞退女职工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明确应对怀孕女职工适当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相应劳动,将女职工产假延长至98天,给予流产妇女一定期间的产假,增加哺乳时间等等。《特别规定》还将1990年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作为法规的附件,提升了禁忌范围的效力等级。这些都表明了国家保护女职工健康、保障女职工劳动权利的态度,对于在全社会引导形成保护母性、男女平等责任意识,树立生育社会责任的观念,减少女性劳动和就业障碍、实现就业中的男女平等将带来巨大的推动作用。

记者:《特别规定》第十一条明确,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您认为这一规定有何积极意义?

蒋月娥:防治职场性骚扰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重要内容。《特别规定》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在工作场所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近年来,女职工因不堪忍受上司或同事的性骚扰,愤然辞职或提起诉讼的案例频频见诸报端。华坤女性调查中心关于性骚扰问题的调查表明,50%的性骚扰来自于工作场所,其中36%来自上级,14%来自同事。职场性骚扰一般比较隐蔽,而且多发生于上下级之间,它给女职工带来精神上的恐惧、焦虑、耻辱及其他的精神压力,严重地影响了女职工身心健康,给正常劳动带来障碍。同时,性骚扰事件的发生也会破坏和谐、融洽的工作氛围,造成工作环境的恶化。

2005年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从国家法律的层面提出“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的规定。这一规定表明了国家反对性骚扰的态度,但没有对用人单位的职责提出具体要求。

实践中,在内部规章制度和投诉机制较为完善的单位,性骚扰可以得到有效地避免或减轻,女职工权益也能得到合理伸张。相反,在一些法制意识淡薄、缺乏有效工作机制的地方,不仅性骚扰事件容易发生,而且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因此,明确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的职责,对于营造安全、友好的劳动环境,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您认为,用人单位该如何防治职场性骚扰?

蒋月娥:防治职场性骚扰从根本上说可以净化工作环境,建立平等、和谐的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首要责任,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开展性骚扰防治工作:

一是将防治职场性骚扰的规定纳入单位的规章制度,明确哪些行为构成被禁止的性骚扰行为,表明单位反对职场性骚扰的态度;

二是建立有效的举报途径及举报程序。要建立及时高效的调查程序,接到举报后要首先确定是否有性骚扰事实存在;一旦确认性骚扰存在,必须给予骚扰者严厉的单位内部处理;

三是加大对受害人的保护,建立受害人信息保密以及防止报复等处理程序,认真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

四是告知女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报案,使其尽快得到法律、心理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五是加强对广大职工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法制意识、平等意识,提高女职工防范性骚扰发生的意识和能力等。

记者:《特别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今后的工作中,妇联组织将如何充分发挥监督职能?

蒋月娥:全国妇联一贯高度重视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促进就业中的男女平等。在《特别规定》制定过程中,全国妇联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组织和广大女职工的意见,多次向立法部门协商提交建议。下一步,全国妇联将和全国总工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特别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法规的各项内容落到实处。

一要加强学习和宣传,切实提高依法维权责任意识。各级妇联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活动,全面掌握《特别规定》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明确妇联组织依法承担的维权职责和社会监督责任。

二要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各方加强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加强与工会组织的合作,通过多种形式,将妇女工作阵地拓展到妇女集中的商务楼宇、两新组织等,使得女职工有需求时就能找到妇联组织,得到帮助。加强与劳动、卫生、安监等部门的合作,推动职能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

三要依法履行维权职能,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对于违反《特别规定》、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和健康权益的,要积极向用人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建议,并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及时答复。充分发挥“妇女之家”、12338妇女维权热线、法律帮助中心等维权阵地的功能,认真受理女职工维权投诉,积极推动有关部门解决女职工劳动安全等重大问题,最大限度地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