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调高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平均增幅达15.8%

金智新闻|2012-09-16| 次阅读

晨报淄博3月7日讯 日前,记者从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淄博将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这是淄博连续三年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提高。调整后,淄博中心城区月最低工标准将达1240元。

  最低工资标准连续3年上调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淄博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由1100元、950元、800元调整为1240元、1100元、950元,平均上涨15.8%;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由11.5元、9.8元、8.7元调整为13元、11元、10元。

  其中,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2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元/小时;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元/小时;沂源县、高青县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0元/小时。高新技术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执行淄博中心城区最低工资标准。

  淄博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淄博市已连续三年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是根据淄博市经济发展、就业状况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的调整。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到手工资可能低于最低工资

  “为什么我到手的工资比最低工资还要低,是不是单位违反规定呢?”针对市民的这种疑问,淄博市人社局的相关负责人解释称,因为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所以不排除存在工资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但是再扣除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后,劳动者实际到手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记者了解到,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试用期也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有的用人单位常以劳动者属于临时工、农民工、短期工以及在试用期等为借口,不给予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待遇。对此,淄博市人社局上述负责人称,对于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熟练期等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尽管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但是并非企业可以随意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

  据淄博市人社局的上述负责人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