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修改决定》修法 遏制滥派遣不妨碍灵活用工

金智新闻|2013-06-25| 次阅读

  据《劳动报》报道,张世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巡视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长期从事行政法、劳动法的立法工作,并参与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近六十部法律的起草、修改、审定工作。

  《劳动合同法》2007年制定,2008年实施,为什么实施几年又要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修改?各方对其的理解都不同,但确实有其现实必要性。

  滥用劳务派遣问题多多

  早在1994年,我国就有了《劳动法》,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又再度引起了社会对劳动法律法规的高度关注。《劳动合同法》实施不到1年的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2011年,又进行了第二次检查。此次对于《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也正是因为在这两次执法检查中,集中暴露出了劳务派遣的问题,比如劳务派遣用工总量超出了正常的范围,特别是有的国企、央企劳务派遣用工过多等。

  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至今也已5年多了,从目前来看劳务派遣有蔓延的趋势,暴露出的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不仅国企央企在用,外资企业在用、民营企业在用,就连事业单位也有扩大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趋势。

  全国人大对这些问题也都高度重视,常委会的领导多次批示,要解决好劳务派遣过滥的问题。而从制度上解决劳务派遣,可以有几种办法,但能够比较彻底解决劳务派遣问题的,还是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这也是《劳动合同法》修改的背景和意义所在。

  法律修改聚焦三大重点

  从内容上来说,此次修改的《劳动合同法》主要还是从三个方面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一是提高进入门槛,设定行政许可。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金是五十万元。但实践一段时间看来,还应当再提高准入门槛。此次修正案中规定,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金至少需要二百万元。我个人感觉,这体现了法律的引导作用,劳务派遣业务不是随便什么企业都可以涉足的,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来承担其相应的社会责任,因此劳务派遣公司的准入门槛是应该抬高一些的。

  对于“设立劳务派遣公司是否要经过行政许可”这个问题的争论比较大。在制定《行政许可法》的时候,总的想法是严格控制行政许可的事项。所以有些同志对设立行政许可持保留意见。现在法律规定了设立劳务派遣公司,要经过行政部门的许可,那就必须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法律一是明确规定了设置许可的条件;二是在审批的条件上,规定下位法不得超越上位法,再增加新的条件;另外下位法可以具体化,但是不能再增设新的条件。

  二是再次明确了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一个比较难处理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中也要求同工同酬,我感觉同工同酬,不仅是我们国家存在这个问题,其他国家也存在。要落实同工同酬,首先要搞清楚“酬”包括什么?虽然现在工资的形式很多,但是我认为,做同样的工作,劳动报酬应该大体相当,允许有些差异,但不能差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