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三大变化 劳务派遣监管门槛逐步提高

金智新闻|2013-07-08| 次阅读

  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其最大亮点恰恰在于:对劳务派遣制定刚性的杠杠,做出具体明晰的限制,充分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并赋予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记者专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有关负责人,对比《劳动合同法》修订前后的三大变化,并结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详细解读了劳务派遣监管门槛如何在逐步提高。

  劳务派遣公司准入更严格需经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行政许可

  所谓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以经营方式将招用的劳动者提供给其他用工单位使用,由后者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修改《劳动合同法》的目的,就是要遏制滥用劳务派遣行为。为此,劳务派遣公司的准入上有了更为严格的把关和控制。

  修改前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等。”同时还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三性”岗位界定更明确派遣的适用岗位戴上“紧箍咒”

  谈到劳务派遣工,其适用的岗位范围,是许多人关心的焦点。据了解,修改前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因为“三性”岗位界定不明确,一些用工单位在固定、主营、长期岗位上滥用派遣。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对此作了针对性的界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这等于给劳务派遣戴了“紧箍咒”。

  处分、罚款、吊销执照监督管理有了更多的执法依据

新法也赋予了人社部门更多的监督管理的执法依据。如根据修改后《劳动合同法》和此法框架下新实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