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劳务派遣须“同工同酬”

金智新闻|2013-07-01| 次阅读

自7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将正式施行,这是《劳动合同法》自2007年7月颁布以来的首次修改,其中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中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近日,国家人社部制定下发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范。办法指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同时,规定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由人社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