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 未经许可不能经营劳务派遣

金智新闻|2013-07-03| 次阅读

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此次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同时,未经人社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今后,人社部门将完善细化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流程,不断强化监管力度,规范劳务派遣,确保新的《劳动合同法》顺利实施,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新政好更要看落实

所谓劳务派遣,是由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首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之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进行派遣。根据全国总工会的调查,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已经高达3700多万人,占到国内职工总数的13.1%。近年来,我省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断增加,广泛分布在建筑、工业制造、电力、通讯等行业。

2011年,刘先生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到一家银行做客户经理,他在培训、工作安排等方面和正式工没有区别,薪酬和业绩挂钩区别也不大。但他最不满意的就是没有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逢年过节的福利要减半。更让人气馁的是派遣员工不能竞争一些核心管理岗位。对于此次修订后的新政,刘先生感觉“政策挺好,关键是能否落到实处”。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目前严格实施这一新政的难度较大。因为新政将涉及减员和增效,大幅提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以及把这些人转成正式员工,短期内较难实现。

新政强化人社部门对劳务派遣行业监管

据部分统计显示,劳务派遣工工资水平仅为同类岗位固定工的一半甚至1/3,福利差异大或基本没有。部分单位想方设法降低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规避应该给予的社会保险、晋升、辞退赔偿等责任和义务,劳务派遣人员普遍缺乏工作的安全感和归属感。企业冲着劳动力成本的低廉热衷于用劳务派遣工,不少大型单位派遣工占用工总量的一半以上。

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自《劳动合同法》2008年实施以来,关于劳务派遣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同工不同酬和劳务派遣滥用等。此次新政“剑指”劳务派遣乱象,从劳务派遣公司准入门槛、被派遣劳务者薪酬以及劳务派遣范围等多方面着手,加大监管力度。以前劳务派遣公司只要在工商部门注册就可以,不用行政许可,此次劳务派遣公司要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许可,经许可的,才能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这就赋予劳动行政部门有效监管手段,避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无序增长,特别是一些不具备经营能力的劳务派遣单位进入派遣行业,无力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位负责人还指出,劳务派遣工不能等同于“临时工”。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务派遣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派到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工与实际用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临时工”的劳动关系在其所在单位。

他表示,今后,各级人社部门要完善细化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加强监管,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