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抚顺城镇居民医保新政正式实行

金智新闻|2012-09-14| 次阅读

参保等待缩短 政府补助提高 个人支付减少
  城镇居民医保新政4月1日起实行
  4月1日起,《关于抚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实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处长闫文学介绍,《通知》中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管理、筹资标准、参保人员相关待遇等作出相应的规定和调整,缩短了参保人员的参保等待期、提高了政府补助标准,降低了起付标准、提高了统筹支付比例等。《通知》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居医保)制度,保证了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和统筹基金的合理支付。
  新生儿出生享医保 普通人参保受益等待期30天
  3月31日之前,抚顺市城居医保的参保受益等待期一般为6个月。4月1日之后,该市城居医保的参保受益等待期为30天。
  《通知》规定,新生儿参加城居医保,凡在出生90天(含90天)内参保缴费到账的,可自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城居医保待遇。缴费到账前发生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补报。出生90天后并于出生当年参保缴费的,自所缴保费到账之日起开始享受城居医保待遇。跨年参保的应从出生次年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自所缴保费到账之日起30天(含30天)后开始享受城居医保待遇。
  对于其他人群参加城居医保,《通知》的规定大大缩短了城居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的等待期。大学(含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回到我市后,未就业前,可以自由选择参加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或城居医保。选择参加城居医保的毕业生,应在毕业当年年底前续保,自所缴保费到账之日起开始享受城居医保待遇;逾期未办理续保的,可以从毕业次年起补缴由个人应缴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所缴保费到账之日起30天(含30天)后开始享受城居医保待遇。
  老年居民政府补助提高至160元
  《通知》规定,老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375元,个人缴纳215元,政府补助160元;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375元,个人缴纳255元,政府补助120元;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160元,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120元。此次调整,政府给成年居民和老年居民的补助各增加80元,个人缴费部分不增加。
  起付标准降低 支付比例提高 参保人员就医成本降低
  《通知》规定,老年、成年居民年度内初次住院就医的起付标准按照医院的级别分别为三级甲等医院600元;三级乙等医院500元;各专科医院、二级医院(含同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0元;一级医院(含同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未成年居民就医的起付标准按照医院的级别分别为三级医院300元;各专科医院、二级医院(含同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一级医院(含同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
  住院起付标准降低,大大降低了参保人员的就医成本。除降低起付标准之外,《通知》还提高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老年、成年居民,就医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按照医院的级别分别为三级综合医院55%;专科医院、二级综合医院(含同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0%;一级医院(含同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5%。未成年人就医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照医院级别分别为三级综合医院65%;专科医院、二级综合医院(含同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一级医院(含同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5%。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提高,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参保人员患病就医住院时的个人支付部分。
  此外,一并提高了统筹最高支付限额:老年、成年居民城居医保年统筹最高支付限额由原3万元提高至4万元;未成年人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13万元提高至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