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集体劳动关系三方问题待解 政府发挥主导作用 法制迫切需要完善 工会作用有待加强

金智新闻|2012-09-14| 次阅读

数据显示,仅去年一年,全国就发生了300余起集体停工事件,以珠三角、长三角和东北大连为中心,其影响波及全国,今年也时有发生。如果以十年为长度考量,根据2010年统计年鉴,全国劳动争议案件从2000年的10多万件持续上升到2009年的近80万件,自2007年后争议案件数量直线上升。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近日在山东烟台召开了“集体劳动关系规制——问题与挑战”研讨会。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宋晓梧会长在开幕式中指出,劳动关系研究在中国具有重要性、敏感性和紧迫性,通过劳动关系领域的发展有助于推动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当前劳资矛盾突出,处理好劳资纠纷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中国实际,处理劳资纠纷的具体方式是摆在学者面前的一个重大的挑战。

  与此相关的是,国家领导人对劳动关系的重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温家宝总理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列入今后一项重点工作,在今年8月16日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一个高规格的大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家副主席习近平指出,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抓实抓好。

  记者在此次研讨会上了解到,众专家认为,构建和谐集体劳动关系,需要从三方面入手解决:政府要发挥作用、法律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工会作用也有待加强。

  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司长邱小平,是我国处理劳动关系一线负责人,此次参加劳动分会年会。他说现在很多地方对处理集体劳动关系认识不够,强调经济发展,忽视经济发展成果要与劳动者分享。

  认识不够的一个表现就是,集体合同覆盖面太小。据统计,全国几千万家企业,截至去年年底,签订有效集体合同的仅240多万家,覆盖劳动者1.14亿。邱小平说,即便是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的企业,也存在重形式轻实际,重合同轻协商或者根本没有协商的问题,去年发生的集体停工事件中也有签订了集体合同的企业。

  他说,在处理集体劳动关系中,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现在涉及到集体劳动关系,还有很多问题存在制度空白点,政府要推动法制体系完善。地方政府,要把劳动关系是否和谐,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他认为,政府还应做解决集体劳动关系的宣传者、引领者,制定规划并做规划实施的推动者。政府更应发挥协调、检查及监督的作用,对于不履行集体合同义务者要加强进行监督。同时政府要发挥争议调处者作用,积极解决集体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邱小平透露,有关方面已达成共识,争取通过几年努力,要将集体劳动合同覆盖率达到80%以上。

  有专家以影响最大的南海本田1500多名工人集体停工事件为例,认为该事件最终得以平息,也与地方政府努力促成劳资双方谈判直接有关。企业也意识到了与职工分享成果的重要性,今年主动为工人涨工资。

  法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劳动关系分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常凯,作为劳动关系专家曾多次调查过集体停工事件。他认为,目前处理集体劳动关系,面临的一个很大问题是法律建设的严重滞后。

  劳动关系有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之分。常凯说,个别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个人与雇主之间的关系,这是社会劳动关系的基本构成和基本形态。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制度的规范,其实质是对于个别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基础。

  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是以集体劳动关系作为中心和主线的。“所谓集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集体或团体一方与雇主或者雇主组织,就劳动条件、劳动标准以及有关劳资事务进行协商交涉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常凯分析说,集体劳动关系最基本的特征是“对等性”,即劳动关系双方是以对等的身份和地位来处理劳资事务的,形成这种对等性的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通过团结而结成集体的力量,进而通过谈判实现劳资力量的平衡和稳定。”

  常凯说,去年发生多起集体停工事件表明,中国的劳动关系结构形态正在转变,个别劳动关系已经无法解决劳资矛盾和维系劳动关系的稳定。这些事件的发生,显示中国的劳动关系正在由个别劳动关系向集体劳动关系转变。

  但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现在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仅仅将重点放在了调整个别劳动关系上,而对于集体劳动关系规范不足。集体劳动关系法律规制目前尚处于一种零散残缺的状态中。于是,常凯提出,关于集体劳动关系法的立法应该提上日程。需要强调的是,集体劳动关系法的核心理念,应该是明确和保障“劳工三权”,即劳动者享有的团结权、集体谈判权和集体争议权。集体劳动关系法制规制的目的,是要实现劳资双方通过有效的组织和程序,自行处理相关的劳资事务。

  现有法律的不完善在邱小平看来,体会更深。他说,现有法律只规定“职工代表可以与企业协商”,但是,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回应不协商,怎么办?企业和劳动者两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称如何解决?在协商过程中出现纠纷矛盾如何解决?如何解决劳动者在与企业协商过程中不敢谈、不愿谈、不会谈或谈不成的问题?他说,现在有的企业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有的没有签,作为监管部门对于没有签的或者执行过程有问题的,如何处理等等,现有的法律都没有明确,监管部门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有学者提出,应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加快研究和制定一部工资集体协商法律法规。来自监管部门的邱小平说,他们目前也已经着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信息调查,将发布不同岗位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工会:作用有待加强

  集体协商的重要一方是谁来代表劳动者?谁能代表这些劳动者群体?此前的集体停工事件,都是劳动者集体自发组织的,但这也只是实在没有办法,先组织停工再协商。

  需要关注的是,现在的工人已与往日的劳动者有很大的不同。来自中山大学国际商学院的吴培冠教授对新生代产业工人价值观的研究表明,2000年后涌现的新生代产业工人,主要以80后、90后为主,与此前农民工主要是“出来挣钱”、养家糊口、满足温饱相比,新生代的产业工人在价值观上有更高的追求,除了要满足基本的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之外,对社交需求和尊重需求也显得十分迫切,有的甚至要求自我价值的实现。他们更注重自我,更注意权益的保护,更注重发展前途,他们需要得到平等、尊重,需要社会的接纳,许多人一边打工维持生计,一边追逐梦想。

  企业面对这样一群工人,如果一味地将他们视为不会说话的机器人,自然遭到工人的抵制。

  现在的问题是,需要有人代表这些工人去和企业进行协商。其实工会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工会是目前最为普及的一个机构,有些工会事实上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按照工会法27条的规定,当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业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但是,现有的一些工会组织,并没有能够在代表劳动者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作用,或者是在发挥副作用。常凯教授在对2010年发生的300余起集体停工事件调查后发现,竟然没有一起是工会组织,而全部是工人自发的集体行动。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自发的停工竟然把“改组工会”作为停工的直接目标。

  在这种情况下,有专家提出解决问题的新思路。南开大学商学院教授崔勋提出,针对中小企业来说,应建立中小企业市场化行业工会,由行业工会与企业进行协商,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构建和谐集体劳动关系。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教授刘诚认为,我国工会在集体谈判中的代表权属于基层工会和县以下产业工会及区域工会,而绝大多数基层工会没有有效行使代表权,导致集体谈判流于形式。因此,推进集体谈判,首先要完善工会代表权,使工会发挥真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