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劳动者尊严贵在落实!

金智新闻|2012-09-14| 次阅读

近两年来,各级领导干部,以及党和政府机关围绕贯彻落实胡总书记提出的 “提高劳动者报酬让群众体面劳动 ”要求,做了大量工作,成效有目共睹。同时也必须看到,让群众实现体面劳动还存在不少差距。维护劳动者尊严贵在严格执行制度,关键从六方面抓落实。

  当前,超时工作、分配不公,利用就业难实施精神控制,维权困难等现象的客观存在,提醒人们要继续重视劳动者尊严保护问题

  劳动者超时工作依然比较普遍。以农民工为例,据国家统计局《 2009 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披露: 2009 年度每周工作时间超过劳动法规定的 44 小时的农民工占 89.8% 。据中广网北京 2011 年 12 月 15 日消息,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程杰在题为《中国青年农民工项目综合政策建议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指出,平均每 3 名家政工中就有 1 名每天工作时间超过 10 个小时。可见,超时工作在一些中行业带有连续性,普遍性,甚至具有顽固性。

  劳动报酬分配不公依然严重。《报告》还指出,我国青年农民工的收入仅为本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 30% ,大约 60% 的本地城市人认为他们是 “ 半个城市人 ” ,他们的劳动权益也时常遭到侵害。由此可见,农民工虽然超时工作,损害健康,却并没有由之获得应有的报酬,社会地位明显偏低,工资待遇与付出不相称。劳动报酬分配不公平现象依然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不同行业劳动者之间,以及相同行业内部不同岗位的劳动者之间,报酬分配不公平依然比较普遍。

  利用就业难对劳动者实施精神控制现象依然比较常见。少数管理者把现在社会上客观存在的就业困难形势,当做压低员工待遇的机会,制定工资标准紧贴法律规定的最低底线。对于劳动者实施管理,不是以鼓励为主,而是以在员工中制造恐惧气氛,对员工采取贬低、训斥、挖苦、威胁、甚至开除等手段,进行精神压抑,让员工产生自卑感、恐惧感, “ 你走出去也挣不到比这更高的工资 ” , “ 要干就干,不干就走人 ” ; “ 走了招新的,新人成本更低 ” 等,成为一些管理者的口头禅,使劳动者感到精神无限压抑,尊严难保,进退两难。

  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权依然比较困难。虽然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法律都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劳动者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不仅是常见的,而且实施维权常常比较困难。《报告》指出,很多行业至少有超过 20% 的青年农民工没有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当他们与雇主发生劳动争议时,有 10% 的人选择了沉默,因为他们属于权益的一个弱势地位。

  新时期,侵犯劳动者尊严现象多种多样,绝不止以上四种。

  劳动者尊严得不到有效保护,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其中执行制度不严格是主要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五方面原因。

  弥补结构调整差异抓得不够紧。改革是涉及结构调整、利益分配的动态过程;有些群众生活出现窘迫局面,是由于改革过程中结构调整等造成的。当经济发展之后,如何制定和执行制度,有计划搞好综合平衡,使包括为推进结构调整付出代价的劳动者在内的所有劳动者,都共同而有尊严地享受经济发展成果,这方面工作总体看还较为松懈而滞后,抓得不够紧。

  机会不平等始终是个重要原因。改革的复杂性、综合性、渐进性,决定了劳动就业、接受培训、提升发展、利益分配等机会必然带有不平衡性。随着一些领域腐败现象的存在,制度执行不严格,机会不平等,这是劳动者收入差距拉大,尊严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的一个重要原因,并且短期内难以得到根本解决。

  权益保护制度不落实是根本原因。体面劳动核心就是以合理的劳动报酬、良好的社会保障、公平的劳动关系为基础。然而,普通劳动者在就业雇佣关系链条中,由于受生存压力驱使,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社会在对普通劳动者实现就业、劳动收入、劳动安全与卫生、社会保障等劳动权益保护方面,健全制度,落实制度,总体看差距较大。

  干部公仆意识淡化是深层次原因。干部思想认识上公仆意识淡化,实践中就难免发生对群众诉求无动于衷,服务职能不能有效发挥,管理职能不能得到有效履行的现象。其结果,必然出现制度制定不严肃,出台的制度落实不严格,保护劳动者尊严流于形式的问题。这是造成劳动者尊严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最深刻的原因。

  抓贯彻落实不坚决是具体原因。由于干部公仆意识淡化,使作风漂浮成为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实践中发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善民生要求,态度不坚决、行动不积极、作风不严肃问题,出现宣传和实际情况相脱节、相分离、甚至相违背现象,则在所难免。这几年各级宣传最多的是各地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成效,表面看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好像一个很大的动作,而实际上最低工资标准有些提高,并没有把物价上涨等因素计算进来,因而群众改善生活实际效果也就打了折扣。提高了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不等于 “ 提高劳动者报酬让群众体面劳动 ” 指示和 “ 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 ” 要求,就得到充分有效贯彻落实。这种围绕一个并不占主要地位的点,大加宣传的做法,对于全面扎实贯彻落实中央要求而言,从某种程度上讲,实际上是态度不够严肃,以偏概全,忽视效果,甚至是形式主义的另一种体现。

  劳动者尊严得不到有效保护,无论对和谐社会建设,还是对劳动者身心健康而言,危害都显而易见,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四方面。

  从短期来看,影响劳动者的积极性 。劳动者用自己的劳动创造了世界上的财富,理应是有力量和能够自己主宰自己命运的。当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多数人往往特别能包容、特别能忍耐;但有的也可能会采取降低劳动积极性,以消极怠工的办法来对待。

  从长远来看,损害整体的根本利益 。从表面来看,劳动者权益受侵害,损失最直接的是劳动者的亲身利益。但是,从长远的观点来看,劳动者绝不是一副总是需要人帮助的可怜形象,最终利益损失最大的必然是使劳动者根本利益受到损害的单位整体利益或者个人利益。

  从总体来看,不利于和谐环境建设 。进行和谐社会建设是当前社会的主旋律。劳动者在遭受侵权的大多数情况下,常常无可奈何地忍气吞声;而一旦忍无可忍,就容易采取过激行为,甚至走向极端,严重者会影响单位和社会的和谐局面,往往始料不及,危害很大。

  从后果来看,有损各级职能部门声望 。各级职能部门的根本职能之一,就是维护劳动者根本利益不受损害,就是维护劳动者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劳动者利益和尊严受到损害和侵犯,从表面上看,损害的是劳动者利益和尊严;而从根本上讲,更损害了有关职能部门声望。

  维护劳动者尊严,既是认识问题,更是实践问题;关键要从教育引导、立法执法、职能作用发挥等六方面,严抓落实,务求实效。

  要重视搞好劳动价值宣传引导,提高干部群众思想认识水平 。对劳动和劳动者尊重是健康社会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标准。要保证对劳动和劳动者的尊重,就必须使全社会对劳动价值充分认同 , 必须从政治上使劳动者享受到足够尊崇的地位 , 必须在分配上让劳动者得到合理的收入 , 必须在社会福利上让劳动者得到正常的保证 , 只有样才能达到社会和谐。在全社会范围内严格抓好劳动价值教育引导,提高各级干部和劳动者的思想认识水平,对于维护劳动者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要严格抓好立法更要强化执法,使法律制度体系更加完备 。让广大职工实现体面劳动,落实法律上赋予广大职工群众的各项基本权利很重要。这就要求各级职能部门在制度制定和执行上,要把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保护机制,作为根本着力点,只有在权利得到充分落实和保障条件下,职工才能真正实现体面劳动,才会真正感到劳动愉快光荣、富有尊严,才能实现和谐劳动关系。

  要认真抓好职能部门自身管理,确保发挥职能管理作用 。改革以来,经济快速发展,政府也出现了不少跟劳动者相关的职能部门。其中多数在推动改革、加强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的职能作用,功不可没。但是,也确有一些部门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呈现需要不断改革和调整的局面。还有的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自身管理不严格,服务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克服和解决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严格执行制度,不断强化自身管理来实现。

  要严格建立和执行责任制,使劳动者尊严保护有法可依 。在各级干部职责中,对保护劳动者尊严要进行强化,要作为重要的硬任务,作出严格而明确的规定。在社会上,要大力营造劳动者尊严神圣不可侵犯的浓厚氛围,对侵犯劳动者尊严的现象,不管是谁,都要严厉追查责任;对于不能有效保护劳动者尊严的干部,要严格追查责任。

  要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营造劳动光荣社会氛围 。时代在前进,劳模内涵在发展,评比标准在变化,但是劳动光荣没有变,也绝对不该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各级组织要继承建国以来广泛开展的学习劳模先进事迹,发扬劳模精神的优良传统;要大力培养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伟大的劳模精神;要广泛培养新的先进典型,大力营造不让劳模吃亏的社会氛围。还要把培养遵纪守法意识,作为新时期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

  要鼓励劳动者自尊、自爱、自强,善于从更高层次看待问题 。从宏观角度讲,要充分坚信在党中央领导下,全社会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不断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美好前景,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特别值得期待的。从具体角度讲,矛盾是客观存在的,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本着自尊、自爱、自强原则,严格遵纪守法,在积极开展维权同时,也要善于从更高层次更宽视野来看待问题,要充分看到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总钥匙,要善于向前看,善于提高站位,善于以超脱的心态对待具体问题,这一点在实践中显得很重要。